(2013)合执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汝标,周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13号,组织机构代码84894243-3。负责人:唐小晴,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733350-4。法定代表人:王汝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汝标。被执行人:周吉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汝标、周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二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已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尚未支取的款项。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尚未支取的工程款13239372.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本金审 判 员 刘汉江代理审判员 鄢隆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