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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青珍与刘彩、胶南市物资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珍,刘彩,胶南市物资总公司,刘青珍,刘彩,胶南市物资总公司,刘青珍,刘彩,胶南市物资总公司,刘青珍,刘彩,胶南市物资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190号原告:刘青珍,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刘彩,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胶南市物资总公司。住所地,黄岛区东风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松喜,总经理。原告刘青珍与被告刘彩、胶南市物资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青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