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青珍与刘彩、胶南市物资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珍,刘彩,胶南市物资总公司,刘青珍,刘彩,胶南市物资总公司,刘青珍,刘彩,胶南市物资总公司,刘青珍,刘彩,胶南市物资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190号原告:刘青珍,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刘彩,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胶南市物资总公司。住所地,黄岛区东风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松喜,总经理。原告刘青珍与被告刘彩、胶南市物资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青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