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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55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宋×1等与宋×5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3,宋×1,宋×4,宋×2,宋×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556号原告宋×3,男,1936年4月13日生。原告宋×1,男,1941年12月9日生。原告宋×4,女,1949年2月28日生。原告宋×2,女,1952年5月20日生。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庆茹,北京市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6,男,1955年3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秀霞,女,1953年10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立军,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3、宋×1、宋×2、宋×4与被告宋×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1、宋×2、宋×4及其委托代理人兼原告宋×3、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庆茹、被告宋×6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霞、王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3、宋×1、宋×2、宋×4诉称,各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姐妹,父宋x5于1998年去世、母刘x于2009年10月30日病逝。2009年8月15日刘x居住宅院经过评估后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宋×6将拆迁补偿款和刘x四十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占为己有。后起诉要求依法继承遗产,法院做出了判决,但因安置房屋未交付,未作处理,现回迁安置房屋已经交付,故起诉要求分割母亲遗留位于房山区xx镇xx村的回迁安置房一套(40平方米),房屋归宋×5所有,宋×5给付财产折价款。被告宋×5辩称,父母和我一起生活,都是我养老送终,分割遗产我应多分。经审理查明,刘x生有宋×1、宋×3、宋×2、宋×4、宋×6五兄弟姐妹。刘x于2009年10月30日病逝,生前与宋×6居住本区xx镇xx村。2009年8月份,本区xx镇xx村整体拆迁,2009年10月10日刘x名义就xx村x号院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2009年8月27日,宋×6针对自己居住宅院与房山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xx镇土地储备项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关于回迁安置约定:按规定每人享受40平方米优惠购房建筑面积,在享受的优惠购房面积内,乙方(宋×5)按照均价2000元/平方米的优惠购房价格购买回迁安置房屋,乙方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口7人,其中农业人员为,宋×6、张x、宋x7、宋x8、圣x、宋x9、刘x,乙方享受优惠购房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乙方按签订本协议的先后顺序,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定向安置房,乙方认购房屋位置、面积、价款及支付方式等以认购回迁楼协议书为准。2011年期间,宋×1、宋×3、宋×2、宋×4曾起诉宋×5要求依法继承刘秀荣的遗产,本院做出了判决,后宋×6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判决驳回了宋×6上诉。2009年8月27日,宋×5与房山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购房补助及奖励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被拆迁人就领取购房补助及奖励事宜,确认如下:一、同意本村拆迁回迁补充方案。二、被拆迁人宋×6全家人口七人,共计享受购房补贴560000元。其中农业人口7人,人员为宋×6、张x、宋x7、宋x8、圣x、宋x9、刘x。2013年4月份,宋×6家得到回迁安置房屋四套,分别位于xx新村x号楼1单元1103号、x号楼x单元1001号、x1号楼x单元102号、和x2号楼x单元房屋一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宋×1、宋×3、宋×2、宋×4向法庭提供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93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宋×5房提供的购房补助及奖励确认单等证据。并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刘x去世前房屋被拆迁,宋×5作为家庭代表签订的《xx镇土地储备项目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只是约定了安置房屋优惠购买面积为300平方米,房山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对被拆迁方宋×6家,按照被拆迁安置人口确定购买安置房补贴56万元,但购买安置房屋的事实在刘xx去世前并未发生,宋×5家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享受30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取得安置房屋,房屋取得发生在刘秀荣病逝后,不属于刘秀荣的遗产范围,现宋×1、宋×3、宋×2、宋×4要求按照遗产继承宋×5家取得拆迁安置房屋中的四十平方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1、宋×3、宋×2、宋×4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五十元,由原告宋×1、宋×3、宋×2、宋×4(已交纳)。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震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