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木哥盗窃案一审刑苛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山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木某,男,1984年3月6日出生。2013年5月12日因本案被彭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山县看守所。彭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彭检刑附民诉(2013)02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木某的行为,致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彭山分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鸿,被告人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木某与“阿某”(在逃)来到彭山县青龙镇泗河村联合利华工地附近,使用老虎钳剪线盗割该处电信电缆180余米。凌晨5时许,木某与“阿某”在青龙高速路口旁剥皮取铜芯时被电信工作人员挡获。被盗电缆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799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信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同时认为因被告人木某的盗窃行为致使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彭山分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7999元,已对国家财产构成民事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木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但现无能力赔偿。另查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用胶体金法对被告人木某进行了尿液现场检测,其结果呈阳性,含吗啡。经彭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322.3元,恢复辅助材料费价值人民币676.8元,合计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999元(取整数)。上述事实,被告人木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彭价认鉴字(2013)第3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人口信息表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国有公司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322.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恢复辅助材料费价值人民币676.8元,不应计入盗窃金额作为量刑依据,但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木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国有公司财物,依法应对所参与的盗窃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999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木某的盗窃对象为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予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木某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彭山分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7999元;三、对扣押物品清单所列的绿色、红色老虎钳各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岳龙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惠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定于二0-三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彭山县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木哥涉嫌盗窃罪一案。特此公告二0-三年八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