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执字第0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文文委托销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张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18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武三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文文,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文委托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马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