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月美、索呈锦、索有才、张晓东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确认决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月美,索呈锦,索有才,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3)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张月美,女,汉族,1983年8月19日生,山西省五寨县人,居民,现住山西省。系受害者索志辉之妻。申请人索呈锦,男,汉族,2008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系受害者索志辉之子。法定代理人张月美,女,汉族,1983年8月19日生,系索呈锦之母。申请人索有才,男,汉族,1953年7月5日生,山西省五寨县人,农民,住山西省,系受害人索志辉之父。申请人张晓东,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生,河南省许昌市人,居民,住西安市,系陕A934**号松花江牌轿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邬丽娜,女,汉族,1981年7月13日生,西安市人,居民,住西安市,系张晓东之妻。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月美、索呈锦、索有才、张晓东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永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月美、索呈锦、索有才、张晓东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8月18日经铜川市耀州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张晓东赔偿张月美、索呈锦、索有才、索志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350000元整。(含张晓东先行支付的30000元)作为张晓东给予受害者家属张月美、索呈锦、索有才所有赔偿项目的一次性终结性赔偿。二、上列赔偿款额自本协议经法院确认后,由张晓东立即向张月美、索呈锦、索有才一次性付清。三、本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事项的终结性处理,此后受害者亲属保证不再以该同一事由向张晓东提出其他任何权利主张。四、双方当事人自愿按协议书约定执行,永不反悔。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永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