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通中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鲍承海与马亮、徐晰、马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承海,马亮,徐晰,马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通中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鲍承海。委托代理人张洪彬。被告马亮。委托代理人张小晶。被告徐晰。被告马继华。原告鲍承海与被告马亮、徐晰、马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鲍承海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亮、徐晰、马继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鲍承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承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80元,减半收取53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040元,由原告鲍承海负担。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吴亮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