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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通中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鲍承海与马亮、徐晰、马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承海,马亮,徐晰,马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通中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鲍承海。委托代理人张洪彬。被告马亮。委托代理人张小晶。被告徐晰。被告马继华。原告鲍承海与被告马亮、徐晰、马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鲍承海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亮、徐晰、马继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鲍承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承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80元,减半收取53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040元,由原告鲍承海负担。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吴亮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