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执民字第2731、27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华星丝织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利沃富针织有限公司、沈军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2731、2748-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华星丝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华星村。法定代表人:胡永平,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利沃富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建川,系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市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绍兴县利沃富针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宾舍村5、6幢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4474800元[总建筑面积为7854.95平方米、总土地使用面积6633.1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2第g07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委托绍兴中国轻纺城拍卖有限公司以司法处置价14474800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7月11日,买受人凌立新以1600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绍兴县利沃富针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宾舍村5、6幢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总建筑面积为7854.95平方米、总土地使用面积6633.1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2第g07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凌立新(公民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凌立新起转移。二、买受人凌立新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