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虞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虞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美、徐香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的弟媳田xx兰在虞亳路黄冢乡焦小庄段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人黄某某当天下午组织亲属用摩托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堵住该路段,致使众多车辆无法正常通行,造成该路段交通阻断约3小时。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黄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证人陈xx、纪xx、焦xx、郭xx、曹xx、宋xx、任xx、董xx等人的证言、处置、处警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黄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傅玉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