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南京市六合支行与赵广琴、杨会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南京市六合支行,张克明,赵广琴,杨国礼,杨会琴,施雪辰,许文娟,赵定荣,汪庆梅,王德林,南京市六合区宇剑茶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商初字第2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南京市六合支行(以下简称六合邮政支行),住所地本区雄州镇泰山路12号。负责人汪克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宝国,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先军,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克明,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广琴,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国礼,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会琴,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施雪辰,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文娟,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定荣,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汪庆梅,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德林,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暨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许明齐,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宇剑茶树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宇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许明高,经理。原告六合邮政银行与被告张克明、赵广琴、杨国礼、杨会琴、施雪辰、许文娟、赵定荣、汪庆梅、王德林、许明齐、宇剑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宝国、马先军庭、被告许明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剑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合邮政银行诉称:被告张克明、赵广琴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8日,张克明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7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年利率15.66%。赵广琴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被告张克明、赵广琴、杨国礼、杨会琴、施雪辰、许文娟、赵定荣、汪庆梅、王德林共同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许明齐出具承诺担保函,被告宇剑合作社出具保证合同,为张克明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张克明放发贷款7万元,但张克明不能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诉讼后,被告归还了部分贷款,现要求张克明归还银行贷款59999.99元及利息、罚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许明齐答辩称:借款及担保均是事实,但不能承担原告所要求的罚息。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8日,张克明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张克明贷款7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15.66%,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自第11个月归还借款本金,前面归还利息,违约责任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原告与被告张克明、赵广琴、杨国礼、杨会琴、施雪辰、许文娟、赵定荣、汪庆梅、王德林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中载明张克明、赵广琴、杨国礼、杨会琴、施雪辰、许文娟、赵定荣、汪庆梅、王德林组成联保小组,自2012年2月8日至2014年2月8日联保小组成员有权向原告申请贷款本金不超过7万元,其余联保小组成员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同日,原告向张克明发放贷款7万元。许明齐向原告出具了承诺担保函,为张克明等人的贷款以其财产提供担保。宇剑合作社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张克明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张克明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其余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原告遂于2013年4月1日诉讼至本院。诉讼后,截止到2013年7月8日,张克明归还了部分贷款,尚欠本金59999.99元及相应利息没有归还。另查明,张克明与赵广琴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8日张克明与赵广琴共同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言明为张克明该贷款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以上事实有保证合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承诺担保函、共同还款承诺书、张克明与赵广琴户口本、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其效力许明齐出具的承诺担保函中言明以其财产为该贷款提供担保,未写明财产范围应视为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又没有言明担保方式,应确认其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克明没有按约归还贷款本息,尚欠贷款本金59999.99元及利息没有归还,已构成违约。由此引起纠纷,对此负有责任。赵广琴与张克明系夫妻关系,且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该债务应为其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归还责任。张克明、赵广琴、杨国礼、杨会琴、施雪辰、许文娟、赵定荣、汪庆梅、王德林与原告签订有联保协议,约定了联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宇剑合作社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也约定了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人没有按约承担代为偿还的义务。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在履行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克明、赵广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六合邮政银行贷款本金59999.99元并承担贷款的利息(自2012年2月8日至2013年2月8日期间利率标准按年息15.66%计算,2013年2月8日后利率标准按15.66%上浮50%即23.49%计算,罚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二、杨国礼、杨会琴、施雪辰、许文娟、赵定荣、汪庆梅、王德林、许明齐、宇剑合作社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张克明、赵广琴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夏 雨人民陪审员 赵桂萍人民陪审员 戴华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