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河南达辉枣业有限公司与袁重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达辉枣业有限公司,袁重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达辉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袁重勋。河南达辉枣业有限公司诉袁重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1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袁重勋的银行存款22430元予以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