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樊小梅与澄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澄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樊小梅,女,汉族。被告澄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薛南,任县长。委托代理人韩志刚,任澄城县房管所产权产籍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曹忠山,任澄城县房管所法律顾问。原告樊小梅与被告澄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澄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1月4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渭中法行终字第00051号行政裁定,撤销本院(2011)澄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范小梅、被告澄城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韩志刚、曹忠山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小梅与被告所属的澄城县房地产管理所经过协商,达成和解意见,由澄城县房地产管理所一次性补助原告生活困难费5000元,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同日原告樊小梅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属的澄城县房地产管理所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已按协议自觉履行,在此基础上原告樊小梅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小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小梅承担。审判长 韩进刚审判员 刘福才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