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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二终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亳州市公共交通公司与亳州市恒业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亳州市公共交通公司,亳州市恒业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终字第00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公共交通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48589615-8。负责人:李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三元,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恒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香港步行街16号,现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天润小区C19栋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685695-3。法定代表人:孙文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快乐、王淑娟,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徽省亳州市公共交通公司与被上诉人亳州市恒业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亳州市公共交通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向我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称因本案所涉合同标的被亳州市恒业广告有限公司擅自转租给亳州市毓新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且亳州市毓新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待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再作审理。经审查:亳州市毓新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亳州市恒业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立案【(2013)谯民二初字第00231号】,关于亳州市毓新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亳州市恒业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亳州市恒业广告有限公司视频承包广告合同》属于本案二审开庭时安徽省亳州市公共交通公司提供的新证据之一,本案部分事实需等待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二初字第00231号一案审理判决后再作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 燕审 判 员  郑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建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