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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333号原告朱某某,女,1962年10月20日生,回族,农村居民。被告汪某某,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朱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