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翠屏民初字第37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友元诉被告张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元,张先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翠屏民初字第3796号原告:王友元,男,住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刘金平,男,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张先清,男,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元诉被告张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先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友元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元撤回对被告张先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友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