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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催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吴亦长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亦长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上催字第31号申请人:吴亦长。申请人吴亦长因遗失号码为3130337521562282的银行本票(付款人吴亦长,收款人陈佳滢,票据金额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8日,支付银行杭州银行之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吴亦长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吴亦长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杭 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