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催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吴亦长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亦长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上催字第31号申请人:吴亦长。申请人吴亦长因遗失号码为3130337521562282的银行本票(付款人吴亦长,收款人陈佳滢,票据金额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8日,支付银行杭州银行之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吴亦长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吴亦长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杭 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