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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0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洁明、刘治方、任淑朋与被告郝本法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洁明,刘治方,任淑朋,郝本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386号原告:宋洁明,男。原告:刘治方,男。原告:任淑朋,女。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康晓东,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本法,男。原告宋洁明、刘治方、任淑朋与被告郝本法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三原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与被告相识,被告自称为某公司业务员到本地拓展业务,被告以公司经营形势良好,分红较大为饵,极力游说原告等人购买股票,三原告听信其言,便按其提供的账户分别汇款31000元、32000元和12000元,共计75000元。汇款单显示账户为被告个人账号。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没有给原告分红。三原告之后找被告退还该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致使原告利益受损。被告获利无任何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现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7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1、我花30000元买了富爸爸财商教育公司南阳地区服务中心的总代理。公司派人过来负责业务,我提供办公场所。公司派的负责人叫李华梅,公司经理李其轩多次来指导业务,我这边的行为是富爸爸财商教育公司的行为。2、我的账户和密码、网银都是公司掌管。他们提供的地址是深圳市上铺村20号。这些都由证据证实。3、我当时买了180万的股权。因公司诈骗,股权不能成交,我并未得到合理的分红。我同梅溪派出所的李警官等配合卢氏县公安局立案。当时我电话通知原告去郑州面见富爸爸公司的业务经理李刚,李刚逃走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三原告向被告账户汇款购买股权,该案涉嫌经济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不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洁明、刘治方、任淑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正武审判员  张春志审判员  肖振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仵嫄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