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柏学润与被执行人侯殿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学润,侯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柏学润,居民。被执行人:侯殿杰,职工。关于柏学润与侯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梁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柏学润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柏学润与被执行人侯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马咏梅代理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