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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解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才与田新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田新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王才,男,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代理人魏明州,焦作市解放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新荣,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闫芳芳,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与被告田新荣合伙投资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才承担。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