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解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才与田新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田新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王才,男,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代理人魏明州,焦作市解放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新荣,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闫芳芳,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与被告田新荣合伙投资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才承担。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