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文芳与黄宗仁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芳,黄宗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802号原告文芳。被告黄宗仁。原告文芳与被告黄宗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芳、被告黄宗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芳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相识,2007年结婚,婚后于2008年4月21日生育一女孩,名为黄琪雅。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因性格及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我多次遭到被告打骂。我与被告一直无性生活,已连续长达19个月,我的身心处于极度的压抑状态。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另外,被告不教育孩子和操持家务。被告从事海信电视配送与销售工作收入高,但尚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这一切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黄琪雅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黄宗仁辩称,我与原告是经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和好。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4月21日生育一女儿,名为黄琪雅。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直和好,后因性格及家庭琐事方面原因,双方常发生争吵,夫妻间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1本、《常住人口登记卡》3张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一直和好,后因性格及家庭琐事方面原因,双方常发生争吵,夫妻间产生矛盾。今后,只要双方多沟通,有事多商量,夫妻间是能和好如初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文芳与被告黄宗仁离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戡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