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广全与王雪刚、代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全,王雪刚,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280-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全,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雪刚,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代峰,男,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泉鞍州43号1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2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刘广全财产损失9885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雪刚、代峰二人外出,无法联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临民一初字第29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