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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永新诉腾月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83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腾某,女,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赵某某诉腾某离婚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了(2013)双双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腾某返还申请执行人赵永新婚前彩礼款3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 闫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