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歙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汪明高与方国荣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明高,方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269号申请人汪明高,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方国荣,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民一督字00002号支付令,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方国荣所有的Jxxxxx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上述财产由申请人汪明高负责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谢 家 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朝亮(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