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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咸阳乾兴礼果业合作社与齐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乾兴礼果业合作社,齐跃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咸阳乾兴礼果业合作社。所在地:乾县马连镇东特冷库。法定代表人:李小利,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齐跃进,男。原告咸阳乾兴礼果业合作社诉被告齐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咸阳乾兴礼果业合作社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咸阳乾兴礼果业合作社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咸阳乾兴礼果业合作社承担审 判 长 王 力代理审判员 秋 敏人民陪审员 马美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亚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