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申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绍兴县艺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钱港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绍兴县艺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钱港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打印:拟稿: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申字第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绍兴县艺佳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绍兴钱港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虎根。委托代理人蔡炎炯。再审申请人绍兴县艺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绍兴钱港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钱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3年8月20日收到再审申请人绍兴县艺佳纺织品有限公司递交的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法院准许其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绍兴县艺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县艺佳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建木审 判 员 陈国荣代理审判员 韦 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