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镇长惠楼3A。法定代表人纪福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泰然车公庙工业区203栋6层西609-4。法定代表人穆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德龙投资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永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民乐商住楼4栋315室。法定代表人郭万顺,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深福法经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给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在执行部分款项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将本案指定回本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60%份额的股权。现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就以申请执行人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之间的债权转让提起了撤销之诉,该案正在审理。本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