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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田文海与李双武、陈术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海,李双武,陈术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易民初字第948号原告田文海,男,194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原告李双武,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委托代理人田新,易县宣传部公务员。被告陈术军,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原告田文海、李双武与被告陈术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文海、李双武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术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2年7月份,被告找原告让原告组织人给他到山西省大同市垒高速护坡,月底回家,经结算欠原告34000元。2012年12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给付原告工资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术军立即给付原告于和旭工资款34000元。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依法裁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原告组织人员给被告在山西省大同市的工地垒高速护坡,经结算被告欠原告34000元。2012年12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欠条、易县桥头乡陈旺村村委会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找原告让原告组织人给他到山西省大同市垒高速护坡,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4000元,被告应当按约定给付劳动报酬,被告未即时给付并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资款,本院应予支持。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术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34000元整。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陈术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洁代理审判员  罗永刚人民陪审员  辛超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新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