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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杜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姚红仙与江向东、徐婷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仙,江向东,徐婷,姚兴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姚红仙。委托代理人:邱义斌。委托代理人:杨毅。被告:江向东。被告:徐婷。被告:姚兴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仙与被告江向东、徐婷、姚兴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仙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