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孙同山与张文杰、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同山,张文杰,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孙同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立肃、余世杰。被告张文杰。被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杨锡忠。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同山诉被告张文杰、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同山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