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恭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米叶叶与马建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恭民初字第26号原告米某某,女,回族,生于1966年4月6日,农民。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现年4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以婚姻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东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贵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