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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恭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米叶叶与马建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恭民初字第26号原告米某某,女,回族,生于1966年4月6日,农民。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现年4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以婚姻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东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贵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