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0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何拥军、陈海军与陆素华、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拥军,陈海军,陆素华,蒋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592号原告何拥军。原告陈海军。被告陆素华。被告蒋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拥军、陈海军与被告陆素华、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锴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人民陪审员 陈佳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会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