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初字��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00089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5年X月X日,陕西省西乡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字(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历新出庭支持公诉,被��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6日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大河镇楼房村一组王某某家有火枪,西乡县杨河派出所即出警调查。民警赶到王某某家中,王某某不在,向其妻子冯某某讲明相关法律厉害关系后,冯某某遂从屋内床下拿出火药枪一支。经查该枪系冯某某的爷爷遗留下来,现为被告人王某某所有并使用,主要用于吓唬破坏庄稼的野猪。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扣押枪支物证,扣押物品清单,证人X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枪支检验鉴定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肖剑明??????二0一三年八月二日????书?记?员??雷净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