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勾某某与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东西街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某某,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东西街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29-4号申请执行人勾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东西街村民小组。代表人刘某某,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杨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东西街村民小组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申请人勾某某支付土地补偿费12374.70元、口粮款606.81,并承担诉讼费130元、执行费1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