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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执指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曹瑞湖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瑞湖,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曹瑞湖。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潍坊市高新区福寿东街5603号金诺大厦5F。申请执行人曹瑞湖与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2)潍仲裁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曹瑞湖与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