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岳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474号原告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岳某诉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牛惠林审判员 张惠民审判员 王玉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京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