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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岳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474号原告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岳某诉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牛惠林审判员  张惠民审判员  王玉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京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