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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郓民初字第53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仝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仝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被告仝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上学,被告仝某在青岛市黄岛区打工时相识。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仝西瑞,现随被告仝某生活。婚前原被告了解少,婚后性格各异,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务事发生争执,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正月15日前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要求与被告仝某离婚,婚生子仝西瑞由被告仝某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仝某辩称。原被告的孩子仝西瑞是××××年××月××日出生,现在跟着被告生活。被告是在青岛打工时跟原告王某认识的。被告与原告王某是自由恋爱,婚前经过相互了解,婚后也没有生过气、吵过架。2011年3月份在青岛被告见过原告王某一次。原告王某提出与被告离婚,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被告仝某在青岛打工时与原告王某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仝西瑞,现随被告仝某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4年多,且生育一子,原告王某主张与被告仝某离婚,原告王某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只要原告王某珍惜夫妻感情,顾念孩子利益,放弃离婚念头,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告王某请求与被告仝某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仝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福连审 判 员  秦方敏人民陪审员  车汉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