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执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凤阳县人民法院、曹秀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人民法院,曹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437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曹秀兵,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凤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秀兵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秀兵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曹秀兵的银行存款205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曹秀兵的银行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