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79号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对原告黄均前诉被告白晓峰、廖延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79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白晓峰”补正为“白晓锋”。助理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