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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79号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对原告黄均前诉被告白晓峰、廖延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79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白晓峰”补正为“白晓锋”。助理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