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罗商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文龙与孙文政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866号原告马文龙。被告孙文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龙与被告孙文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龙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文政的银行存款93000元或查封被告孙文政车牌号码为鲁Q×××××的小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文政的银行存款93000元或查封被告孙文政车牌号码为鲁Q×××××的小轿车一辆。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可以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隋 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