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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邹条青、宓国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条青,宓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191号申请人:邹条青。申请人:宓国金。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邹条青与申请人宓国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邹条青与申请人宓国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7月31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申请人邹条青向申请人宓国金赔偿153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