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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林建村与林荣、陈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村,林荣,陈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424号原告:林建村。委托代理人:吴磊鹏。被告:林荣。委托代理人:黄晓歌。被告:陈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村诉被告林荣、陈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林建村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茂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