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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执民字第14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海滨与陶德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海滨,陶德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1429-1号申请执行人胡海滨。被执行人陶德丰。本院根据(2012)温乐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海滨与被执行人陶德丰(2013)温乐执民字第14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温乐执民字第1429号本次执行程序先予以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