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商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月贵与叶昌旺、张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贵,叶昌旺,张莉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871号原告:李月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心海、王小静。被告:叶昌旺。被告:张莉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贵诉被告叶昌旺、张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月贵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月贵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李月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娟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