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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江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文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付昆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匡维秀、甘祥容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文某某于2001年外出后,经原告多方打听均无被告任何消息,被告至今下落不明达12年之久,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文某某于1994年1月30日自愿登记结婚,同年9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甲,现已满18周岁。原、被告双方婚初关系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被告文某某于2001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诉讼中,原告黄某某归还了在被告文某某亲戚处借款15200元(其中,文朝明1700元,文庆兰8000元,文庆珍5000元,文庆云5**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档案、黄某甲常住人口登记表、合江县佛荫镇将军湖村村委会证明、债权人出具的收条、证人肖兴伦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婚姻,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外出下落不明已达12年之久,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昆仑人民陪审员  匡维秀人民陪审员  甘祥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