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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郾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梅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魏贵山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梅,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魏贵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郾行初字第00048号原告刘秀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绍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兴和,该局局长。第三人魏贵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梅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第三人魏贵山办理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0900000**号房屋所有权证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梅以已向我院提起关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而本案的审判须以此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蔡桂花审判员  陈铁营审判员  王凯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思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