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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潘江涛与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江涛,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464号原告潘江涛。被告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江涛与被告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江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凤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