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王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牛艳丽,郓城县金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