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贵珍与浙XX宇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珍,浙XX宇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296号原告刘贵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兵。被告浙XX宇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珍与被告浙XX宇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贵珍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月二日书记员 严莺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