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XX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XX,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XX本院受理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XX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XX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