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连民终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冯雨胜与夏兴珍,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雨胜,夏兴珍,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字第1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雨胜。委托代理人陶兴亚、孙磊,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兴珍。委托代理人朱铁军、傅明新,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昭,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鹏,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冯雨胜因与被上诉人夏兴珍、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板民初字第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雨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雨胜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雨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冯雨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伏广超代理审判员  刘永红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其庆 关注公众号“”